嘉義市許姓婦人前年底發現老公孫男與女同事蕭女外遇偷情,私下找蕭女,確認兩人有姦情,怒報警提告,可只對蕭女提告,檢方雖把孫男一併列為被告,再由許女對老公撤告,但一審查出許女報警表明不告老公,已構成法定宥恕條件,效力及於蕭女,判決公訴不受理,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,日前駁回檢方上訴定讞。
高院表示,通姦罪雖然可以依法單獨對外遇偷情的配偶撤告,但必須先對配偶及外遇偷情對象一起提告才行,因大老婆很多時候都不懂法律的規定,提告時只表示說要告小三,可要偵辦期間要補齊對老公提告的程序再單獨撤告,才算是法定程序,而本案許女於警詢及一審都一再的強調一開始就不告老公,明顯構成宥恕的條件,才失去對小三提告的權利。
判決指出,許女前年底與蕭女碰面談判,確認老公與蕭女通姦逾半年,回家又在電腦找到老公與蕭女的性愛照,怒告蕭女涉嫌妨害家庭。一審查出許女的報案筆錄表明不告老公,許女出庭也強調老公認錯並答應把房子過戶給她,所以她報案前已真心原諒老公。
一審指《刑法》規定對配偶通姦縱容或宥恕不得提告,檢方雖以告訴不可分原則將孫男列為被告,由許女於偵查中對孫男撤告後不起訴處分,形式上符合法定程序,但因許女出庭說出宥恕真意,只能判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許女很生氣,請檢方上訴,法院不應該繼續拿70年前的法律知識來看,她因原諒老公而不能告小三。高院指法律明文規定,大老婆提告前原諒偷腥老公,宥恕的效力應該連同小三一起,一審就已經寬恕老公因而不能告小三,許女認為不合理卻無意重新追究老公,雖孫男認錯,因許女提告已不合法,仍駁回檢方上訴定讞。
|